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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防护陷博弈状态 专家吁立法守住底线
来源:中新网 陈东升 王春发布时间:2012年06月14日作者:
个人信息防护陷攻守博弈状态 专家吁立法守住底线


 

关注理由


  个人信息隐私被侵犯,甚至因为信息泄密造成损失的情况存在已有很长时间,但被密切关注还是最近一两年。这一方面是由于公民个人隐私保护意识的觉醒,另一方面也是因为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给民众造成的损失和社会影响越来越大所致。如何从“源头”有效杜绝信息泄密事件的发生?解决这一问题可以说已经迫在眉睫。

 

□视点关注


  近期,工信部直属的中国软件测评中心透露,他们联合30多家单位起草的《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已正式通过评审,正报批国家标准,让有机会接触用户个人信息的信息管理人员以及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具备高度信息安全意识及有效的安全措施。

  伴随着网络时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日益突出,由此滋生的电信诈骗、敲诈勒索、绑架、非法讨债等下游犯罪屡见不鲜,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重要性逐渐被认识。如何有效打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防止信息被滥用?公民获取需求信息的合法界限是什么?立法应当如何回应现实需求?《法制日报》记者就这些问题进行了深入采访。

 

无处不在的泄密空间


  “信息社会,个人信息泄露比比皆是,孩子刚生出来就有人推销奶粉,车刚买保险公司就上门来……”杭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支队长余伟民对《法制日报》记者说。据他介绍,在近期打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专项行动中,30名犯罪嫌疑人被刑拘,这项“手指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已逐渐被公众所认识。

  几乎每个人都有收到垃圾短信、接到骚扰电话的经历,这些垃圾短信或电话不仅有买房、贷款、中奖、促销等信息,也有以亲人、朋友名义要求汇款的诈骗信息,其中有不少人受骗中招。

  记者调查发现,两类人群的个人信息流失比较严重,一类是学生,其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容易成为各种诈骗信息的倾销对象;另一类是某些公司企业的负责人,这些企业为了拓展业务在利用自己的网络营销过程中,流失了个人的信息,贷款、业务推销信息经常光临。

  浙江农林大学大四的小李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我和女朋友电话聊天,经常会收到一些垃圾信息,‘您想知道您的她或他一天中都在做些什么吗?我们提供拷贝手机SIM卡服务,这样您就知道您的他或者她一天的生活了,我们绝对为您保密,每张卡仅需500元,联系人李经理,电话……”

  说到个人信息泄露,浙江某机械公司的刘总哭笑不得地对《法制日报》记者说:“我一天接到的网络推销电话业务要比客户联系我们的电话业务多几十倍!更邪门的是,也不知道怎么这么多人知道我资金周转困难呢?一下午接了20多个低息或无息贷款的推销员电话!”

  记者了解到,很多个人信息都是基于社会交往需要泄露的,如一些游戏账号如魔兽都要身份证号码注册,像一些购物网站的注册需要手机号,这些网络企业往往会借着这些手机号码,推销书或者衣物;而一些企业负责人或者销售经理,迫于业务拓展需要,把自己的手机号码、座机以及银行卡号码印在格式合同上,公司及企业主的信息就随之流失了;当然,还存在意外丢失个人信息,比如身份证或者手机的丢失,被一些犯罪分子利用;还有一些人出于报复泄愤的目的,将他人的手机号写在洗手间等公共场所。

  据调查,还有一些网络科技公司运营的电话业务,都是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搜集或者购买手机号码或者公司座机电话,并以此转卖给有需求的客户。

  记者从浙江省公安厅了解到,个人信息大规模泄露的源头往往是政府机关、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而保险、房地产中介等机构的从业人员也有泄露个人信息的现象。

 

个人信息倒卖结成产业链


  浙江省公安厅近日开展了集中打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专项行动,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70余名,摧毁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数据平台和“资源大户”40余个,打掉从事非法讨债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非法调查公司近60个。

  浙江省公安厅刑侦总队总队长蒋庆明向《法制日报》记者介绍,网上非法买卖个人信息犯罪目前已形成了一条地下“产业链”,这条“产业链”由源头、中间商及非法调查公司三部分组成,结成犯罪网络和利益链条,且作案隐蔽,内外勾结,与诈骗等下游犯罪相互交织。

  “手机定位、私家侦探、讨债业务、电子商务诈骗,利用个人信息犯罪的形式多种多样,打掉了17家非法调查公司。”杭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副支队长李宏斌告诉记者,“这些涉案人员反侦查能力强,交易都是通过网络虚拟社会完成,取证难度大”。

  “一家非法调查公司,通过QQ聊天、银行转账,将上家的信息卖给外省市的下家,短短3个月就有80多万元的收入,非法获利十几万元。”杭州西湖公安分局刑侦大队民警张胜波向《法制日报》记者介绍说,开公司的人以前在一家咨询公司上班,积累了经验后就自立门户,靠卖飞机航班信息、通讯录、手机定位等盈利。

  像婚外情调查,起步价是1.5万元,先打款一半,尾款等调查好了再付,双方不仅签订委托合同书,还有保密协议……据杭州区上城公安分局重案二中队指导员夏洪涛介绍,现在的行规是手机定位一次800到1000元,客户的重要信息如车辆、银行、住所、身份证等信息是1500到2000元,旅馆住宿记录是80到300元。

  “从目前查获的情况看,主要分手机定位,婚姻调查,调查房产、户籍、航班、开房等信息三类,从源头到中间商再到下家,每个环节都有利可图,已结成产业链,通过网上联系层层批发……”在绍兴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副支队长张永兴看来,这些个人信息在有需求的人那里就值钱,通过非法获取他人信息,少则获利数千元到几万元,多则十几万元,还有部分与非法拘禁、绑架等违法犯罪行为交织,危害性更大。

 

攻守博弈缺乏基本底线


  “看你怎么攻得破,看你怎么守得住?在缺乏相关基础性立法的前提下,个人信息安全陷入了攻守博弈的状态,但这种博弈是缺乏基本底线的。”北京邮电大学人文学院院长、互联网治理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李欲晓教授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认为,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频频发生,根本原因,是我国立法尚缺乏规范性法律对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作针对性规定;其次是交叉的行政管理机制存在一定问题,个人信息的保护层级不够,对保护范围、权利内涵、保护途径、可能存在侵权的形式的界定不一致,缺乏相应的管理机构和具体措施;再次是技术性保护措施的缺乏,行业规范的缺乏致使提供信息服务的企业没有足够的保护个人信息的技术手段或确立相应的技术等级,当然,公众对信息保护的权利认知及自我防范意识缺失也是原因之一。

  李欲晓说,个人信息保护的界定及理念上的不一致是个人信息安全立法层面较难推进的原因,社会公众、政府、立法部门并非站在同一个层面上思考个人信息安全问题。但若没有立法设置明确的基本规则,这场攻守博弈就失去了基本底线,陷入了混乱无序的状态,容易导致侵害公民基本权益的犯罪频频发生。

  近期,我国首个“个人信息保护”专项国家标准《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已制订完成,正按程序报批。对此,李欲晓认为,个人信息的保护不仅仅是靠相关部门的自觉自律,而应更多地依靠法律,只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具备了法律的强制力,及时惩戒滥用的行为,个人信息滥用的情况才可能真正减少,同时还需要清晰的行政管理、完备的技术保护措施及公众权利认知的同步配合。

 

信息保护需强化民事法律调整


  “动用刑法来打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是必要的,但相关法律的不完善导致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成本很低,但个人要去法院起诉,维权成本特别高,不仅很多人赢不了官司,有的赢了官司还赔了钱。”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刘德良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传统立法对个人信息的商业价值缺乏足够的重视,由此形成的理论和制度安排是个人信息被滥用的根本原因。

  刘德良分析说,像手机号码、电子邮件、家庭地址等个人信息在商家那里是可以赚钱的商品,在其所有人那儿由于法律滞后和缺乏理论依据仅被视为不值钱的“人格要素”。即使受害人试图引用隐私权的法律规范来保护,隐私侵权一般只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的法律责任,对于个人信息的侵权者而言,其侵权几乎是没有成本的,从这种侵权成本与收益的对比决定了现行的隐私权或人格权制度并不能阻止他们继续实施侵权行为。

  个人信息容易被滥用,那公民在获取需求信息时的合法界限是什么?在刘德良看来,首先要区分法律上的隐私信息与可以被知道和正当利用的个人信息,前者是传统意义上的隐私,即一般人都不愿意被别人知道或与公共利益直接关联的,如裸照、健康病历、恋爱日记等,另一种是正常社会交往活动所需要的,第一类信息要防止披露,第二类是要防止商业性披露及买卖,其商业性利用需要经过权利人的授权,防止被非法滥用。

  针对我国正着手制定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刘德良提出,要承认个人信息的商业价值是个人的私有财产,像电子邮箱、手机内存里的存储空间其实应当视为一种财产权,现实中的空间在物权法上规定拥有独立的财产权益,可以获得排除妨碍等救济。与此类似,要删除垃圾邮件、短信哪怕是一秒钟也需要消耗时间成本,应获得财产损害赔偿。

  “除了刑法关于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罪等刑事规制外,应强化民事法律如侵权责任法对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调整。”刘德良表示,一旦个人信息被确立为个人财产,以商业目的擅自使用个人信息是一种财产侵权行为,就应该承担财产责任,从立法技术角度,可以借鉴英美法中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事先规定一个最低赔偿额,允许权利人可以在法定赔偿金和自己实际遭受的损失或侵权人由此所获得的收益之间进行选择,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不仅有利于受害人获得更加有效的救济,同时也加大了侵权行为的成本,客观上能够起到预防和减少信息滥用行为的发生,垃圾信息问题也将得到有效的遏制,还能节约国家公权力资源。